根据自府办发〔2014〕25号文和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(自政采招[2014]040号)招投标结果,现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承办单位: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。(以下简称中国人寿)
二、启动实施时间:
自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“居民医保”) 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。
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以下简称“新农合”)鉴于荣县、富顺县、沿滩区、贡井区2014年已执行自卫发[2013]107号文,故在本年度内不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。自流井区、大安区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。2015年起全市统一实施。
三、参保范围和保费:
所有居民医保、 新农合的参保(合)人员。保费在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拨,参保(合)个人不缴费。
201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25元/人·年,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9.5元/人·年。以后年度筹资标准按自府办发〔2014〕25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四、保险责任和报销比例:
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(含门诊大病医疗费)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,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.75万元以上的按下表比例分段进行报销,报销不封顶。
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 |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|
7500--20000元 | 50% |
20000(含)--50000元 | 60% |
50000(含)元以上 | 70% |
五、报销方式:
1、2014年度大病保险采用手工方式报销,即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。
居民医保参保人员:持身份证(复印件)、可结算的银行存折或卡(复印件)、《出院费用联网结算单》或住院医疗费发票、联系电话等资料到社区登记并交资料;社区将资料交到区县医保局,中国人寿派驻人员进行理赔计算、审核,并将报销金额存入参保人提供银行存折或卡内。
新农合参合人员:持住院后结算新农合的《住院补偿审核表》、身份证(复印件)、银行存折或卡(复印件)、联系电话、住院的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到村委会登记并交资料;村委会统一收集后交到参合人所在乡镇卫生院;乡镇卫生院将资料交区县新农合办,中国人寿派驻人员进行理赔计算、审核,并将报销金额存入参合人提供的银行存折或卡内。
2、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大病保险采用“一站式”报销。
自贡市卫生局 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
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